裁判文书存在的若干问题与对策研究
时间:2025-02-01 12:32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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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存在的若干问题与对策研究
裁判文书作为司法文书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欧博是人民法院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适用法律,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诉讼文书。裁判文书作为法院的门面和法官的脸面,它不仅直接关系到法院司法公正的形象,而且在执行法律、阐释法律,化解矛盾和纷争,体现法官素质方面,成为展示一国法律制度、法制理念和法律文化的一扇窗口。随着我国加入WTO后,裁判文书改革的呼声也日渐高涨,专家学者对此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为顺应这场改革,笔者通过对近几年我国裁判文书价值评价及改革的现状分析,并就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思考。
一、我国目前裁判文书的总体印象及趋向
裁判文书是审判制度、审判方式的折射。我国当前裁判文书的总体印象和特点是形式结构较为合理,趋于程式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对案件事实部分的叙述比较具体、完备;说理部分较为简明扼要;分析论断、援引法律也比较明确;语言词句表意准确,通俗易懂。随着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裁判文书的改革也被提上议事日程,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过去法院那种职权主义审判方式实录的裁判文书的程式化格局正在被打破,与传统的大陆法系的裁判文书模式相比,我国现今的裁判文书已开始从“公式型”向“透彻型”转变,有相当数量的裁判文书格式新颖,内容详实,说理透彻,处理恰当,具体表现为“五好”:即文书格式和结构规范完整,统一的好;诉、辩双方主张抓纲建瓴,对称的好;认定和引述证据详细具体,归纳的好;本院认为和说理部分清楚明白,表述的好;引用法条和裁判主文一针见血,适用的好;与此同时,现今不少法院法官制作的裁判文书,已趋向以下四个方面转变:
1、“封闭”向“公开”转变。2001年6月,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工作会议后,裁判文书质量已有了质的提高。过去裁判文书只有判决结果,没有结果形成过程;只有法院对案件证据和事实确认结论,没有确认这些证据和事实的真实理由;只有法条名称,没有法条内容;只有意见一致的内容,没有带有争议性内容的状况已得到矫正。公开审判经过,公开诉、辩主张,公开举证和质证要点,公开展示认证意见,公开阐述裁判依据的“五公开”已被不少法院法官沿用,欧博娱乐以往裁判文书的相对封闭已逐步被公开、透明取代。
2、“公式”向“多样”转变。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的审判工作受职权主义思想的影响和传统的纠问式审判方式的限制,法官制作的裁判文书大都表现为三段论的形式,即事实、适用的法律条款和结论。随着我国加入WTO后,裁判文书“千案一面”的程式化格局已被打破,有相当一部分裁判文书已开始从“格式化”向“多样化”转变。现在有些法院法官制作的裁判文书格式新颖,结构规范完整,有些裁判文书已有所突破和创新,比如象作为裁判文书中一个全新构架的法官后语,在我国法院自诞生伊始便受到学术界和实务界的普遍好评和广泛关注。
3、“表面”向“透彻”转变。前些年,裁判理由存在的意义并末被法官普遍地了解和认同,许多裁判文书的说理雷同,或机械呆板,形具而神不备,表层表面的东西多,给人以蜻蜓点水的感觉。针对裁判文书在说理方面存在的缺乏逻辑性,空洞老套等弊端,一些法院以审判方式改革为突破口,狠抓法官素质的提高,从而使裁判文书的说理开始从表面雷同向透彻转变。现今,已有相当数量的裁判文书已开始从说理的针对性、说理的层次性、说理的逻辑性、说理的法理性入手,注重案件事实、法律责任、适用法律的论证,可以说,有相当部分裁判文书说理精辟深刻,语言通俗精练,字里行间无不充溢着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无不折射出人文环境和法律文化。
4、“职权主义”向“公平对抗”转变。由于我国沿用着大陆法系国家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较长时期实行的是职权主义色彩浓厚的诉讼体制,表现在裁判文书当中就是不列举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当事人的举证不加分析,只对法官查证后的事实进行叙述,并列举法官认为可以采信的证据。与职权主义不同,英美法系国家则采取的是典型的诉辩式庭审和对抗诉讼体制,其裁判文书都十分详尽的列举双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和证人证言,法官或陪审团不介入证据的调查,裁判文书对事实的认定被视为当事人在程序中展开公平对抗的结果。随着我国入世后,针对过去法院裁判文书的职权主义模式中存在的不公正弊端,一些法院已开始大胆地偿式在裁判文书中注入当事人的“公平对抗”成分,开始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的参诉意见,注重证据采信形式上的公正性,改变过去裁判文中只注重结果,而忽视形式的倾向,并且有些裁判文书主动向社会公布,欧博allbet现已取得积极的效果。
二、我国目前裁判文书改革存在的问题和障碍
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体现,是审判活动的静态反映和最终裁体,它直接关系到法院公正司法的形象。虽然我国现今的裁判文书已取得明显进步,质量也有了显著提高。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审判工作由于受职权主义思想的影响和受法官整体文化工素质不高的困扰,一些法院法官制作的裁判文书与WTO规则和运作机制中的新的司法裁判观念仍存在一定的差距,存在的问题也不可忽视。
(一)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问题。具体表现在:1、首部表述过于简略。象对起诉时间、立案时间、送达时间、开庭时间等不作介绍,对超过法定审限不作说明,对适用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时不作表述。2、事实部分表述过于模糊和抽象。一方面,裁判文书上只反映了对案件证据和事实的确认结论,看不到证据是谁提供的,以及确认这些证据和事实的形成经过,表现为认定事实上的职权主义倾向。另一方面,裁判文书上只反映了对当事人部分诉讼请求和辩驳意见,看不到当事人的意见主张全貌,并且归纳的也不够准确,表现为诉辩主张片面的抽象和概括。3、说理部分表述过于简单呆板。主要表现为:一是千案一面,说理简单模式化;二是机械呆板,只讲其然,不讲其所以然,给人以不讲理的印象;三是简单引用法律条文或引用法律不规范,缺乏对法条中所蕴含精神和法理的阐释。同时,对有关司法解释也是不涉及或根本不引用。4、主文部分表述过于武断。在裁判文书中,我们总要用判断的形式对经过法院审理所查明的有关案件的事实、性质以及适用法律条文等有所断定。可现今有少数裁判文书的主文部分不是裁判超出当事人的诉争范围,就是裁判表述不准确,有的裁判对当事人的诉争请求前言不达后语,给人一种“武断”的感觉。
(二)重结果、轻说理的倾向问题。就我国目前传统裁判文书的模式而言,由于我国是一个制定法国家,实行的是成文法判案,不承认判例的法律效力,加之法官的业务素质整体偏低,导致成文法之下的审判方式本身所固有的局限性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更显突出,在形式说理性的体现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说理公式化,针对性较差。法官没有针对诉讼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个案的具体情况来分析说理,而是说一些官话、空话,或是说同一种类型案件都适用的公式性的套话,由于说理不准确,缺乏针对性,雷同化现象较为突出。二是说理简单化,逻辑性较差。法官没有对当事人各方的所有证据、主张、观点、理由、意见以及各方虽未提及但与案件的裁判有关的问题作出全面分析,而是片面进行高度的抽象和概括,将事实描述和法律认定混为一体,只说结论,欧博百家乐忽视认证说理,导致所述事实和理由与判决结果之间缺乏必要的逻辑联系,削弱了裁决的说服力和公信力。三是说理表面化,法理性较差。说理不透彻,只说表面的,简单、肤浅、贫乏,没有触及深层次的问题和实质性内容。只是简单地引用法规条款,见不到法条的具体内容及诉、辩各方就法律适用的意见和理由,也看不到法官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之间内在联系的阐述及采纳哪方意见的法理分析,以及从法律解释与法律适用角度对公认行为的价值评断。
(三)重传统、轻改革的倾向问题。入世对中国的裁判文书改革的挑战可以说是前所未有的,比如裁判文书的公开性大为增加,必须符合WTO的基本框架模式,不得违反WTO的有关规定,必须高度的透明等。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法官制作的裁判文书如何顺应这一形势进行改革,就成了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然而,由于过去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裁判文书样式早已在法官头脑中根深蒂固,法官在这种传统的法律文化背景下长期形成的重格式轻内容的惯性思维,要想一夜之间就彻底改变过来,还有一段较长的路要走。一是传统成文法制度的背景因素制约着改革的推进。由于我国属成文法国家,法官受“法官不能创制法”的限制,加之历来不承认判(案)例可以作为法的渊源,因而在裁判文书的证明风格上“权威色彩”较重,在解释和适用制定法上往往不是证明性的,而是结论性的,对案件所作出的裁判通常仅局限于对可适用法律条款的分析,而不象英美法系国家法官那样在裁判中注重推理。在这种传统法律文化背景影响下,法官们多认为“言多必失”,裁判文书写得越简单、越概括越好。二是传统的审判方式制约着改革的推进。由于我国法院法官受传统的纠问式审判方式的影响,法官的职权主义观念在短期内很难消除,认为法律本身就是强制性的规范,就是不讲理的,它要求人们必须去无条件地遵守,因此裁判文书中没有必要再去说理,没有必要把一切都公布与众。三是法官队伍素质因素制约着改革的推进。由于目前我国并非象英美以及西方国家那样,从资深律师、法学院校和法学研究机构的优秀人才中选拔法官,再加上众所周知的原因,目前法官来源的渠道庞杂,未经正规、系统写作知识培训的法官大有人在,造成法官队伍的法律素质水平参差不齐。有的法官撰写的裁判文书还必须经领导批改后才能签发,而有不少法院的领导本身就是从其他部门“半路出嫁”调到法院或部队转业的干部,本身就有一个学习和熟悉的过程。这也是导致现今还有不少基层法院裁判文书差错多,涂改多,裁定补正多的原因之一。四是传统审判管理机制制约着改革的推进。长时期以来,裁判文书的签发权仍集中在庭长或主管院长手中,这种裁判文书层层把关的行政化的管理模式必然影响法官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他们认为裁判文书质量的高低是领导层层把关的结果,并非自己的责任,而裁判方文书的改革又是理论界和最高法院的事,与自己无关,上级怎么说自己怎么作,再加上自己不能创制新的裁判文书样式等。由于受传统审判管理机制的制约,现阶段裁判文书的改革可以说举步维艰。
三、完善我国裁判文书的对策措施
我国加入WTO后,过去法院裁判文书的相对封闭、格式化、填充式的结构现状,将被WTO规则所打破,公正性、说理性、逻辑性将得到进一步的加强。可针对目前我国传统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以及改革中遇到的障碍,笔者认为,在当前应抓好以下几项改革:
(一)从形式上改造裁判文书的结构和用语,做到实体与程序并重。
1、改造裁判文书的格式结构。我们以民商事判决书为例,可考虑采用“首部—判决提要—正文—法官后语—尾部”的结构。其具体结构如下:⑴首部包括:①标题;②案号。⑵判决提要包括:判决书主文部分。⑶正文包括:①当事人的基本情况;②案件来由即案件审理的过程;③事实;④理由;⑤主文;⑥诉讼费分担;⑦交待上诉权权利。⑷法官后语。⑸尾部包括:合议庭成员署名、判决日期、书记员署名、院印章等。
为什么要在裁判文书的结构中增加判决提要?笔者主要是针对现在有的专家学者提出将裁判文书的结构改造为“主文—事实—理由”而设想的一种折衷方案。持该观点的人认为,裁判文书的第一读者是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期待,远远超出对事实和理由的关注程度。现实中的当事人往往拿到裁判文书的第一反映就是看裁判书的主文而不是看其它。笔者认为,要将“主文—事实—理由”裁判文书模式付诸实施,在目前我国法官整体素质还不高,还受传统裁判格式束缚的情况下,实施起来还有相当的难度。而在裁判文书格式中增加裁判提要,既简便易行,也可满足当事人一拿到判决书,就阅读判决主文,想尽快得知裁判结果的心态。这就象现今许多学术期刊刊出的各类文章在内容前加上“内容提要”和“主题词”(或关键词)一样,使读者一看文章内容提要,就知该文的中心思想一样,从而也照顾了不同读者的兴趣爱好。
至于法官后语,在我国裁判文书中出现还是近一年的事。它是英美法系国家法官经常在裁判文书中使用的一种家庭伦理、社会公德以及道德教化方式。现已被我国少数法院法官引用,这是新的探索,也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诉讼理念融合的结果。笔者认为,在我国已入世的今天,在已开起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新形势下,提倡和建构“法官后语”的时机已经成熟,在裁判文书中增加法官后语也大有必要。当然,建构法官后语的新的裁判模式不能一拥而上、一蹴而就,要根据不同的案情有选择并附条件的附署法官后语。现阶段,对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先进行试点,待经验成熟后再行推广较为妥当。
2、改造裁判文书的事实表述结构。具体建议如下:⑴对双方当事人的起诉、应诉证据分别列举,也就是在当事人诉、辩主张后面增加举证、质证内容;⑵对法院依职权调查和收集的证据单独写明,可放在当事人的诉、辩主张、理由、证据后面;⑶对当事人质证和法院认证的过程要详细阐述,增加对不采信证据的分析认定并说明理由;⑷对当事人举证以及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分析应在事实部分进行,而不能放在理由部分阐述。⑸对案件事实的法律认定,应具有逻辑性,应有法理论证。
(二)从内容上加强裁判文书的论证说明,做到说理与结果并重。
裁判文书的说理,是对裁判主文既判力的诠释,体现了法官的主观法律意识。而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是新时期贯彻审判公开原则的要求,也是息诉服判、减少诉累的要求,更是廉政建设和造就高素质职业法官队伍的要求。针对以往裁判文书中重结果轻说理的现状,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裁判文书的论证说理:
1、要讲清认定事实的事理。裁判文书的判决理由不是空穴来风,它是在法院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具体阐明对当事人诉、辩意见的支持与否基础上作出的。因此,要加强文书的事理分析,必须首先做到以事实为依据,用案件证据证明的事实进行分析和论证,坚持用事实和证据阐明判决理由,将裁判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上,做到有理有据。
2、要讲明适用法律的法理。法理分析能增强判决说服力,提高裁判文书质量。为此,一方面,引用据以成判的法律法规要全面、完备和准确。若引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应当据实反映,以增强审判的透明度。另一方面,对诉、辩双方的哪些行为合法,哪些行为不合法,要应用法律理论,结合法律规定阐述清楚。对诉、辩双方的主张和意见要按照法律规定去进行说法论理,去有理有据地评析论述,从而使法律的规定准确地运用个案上,通过分析评判,使诉、辩双方理解和接受法律的评判,充分体现执法者的睿智和法律的公信力。
3、要讲透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情理。在我们这个有着几千年“重伦理、讲人情”的传统国度,有时道德舆论的力量,在更多的时候比法律更容易令人折服。现在国内有不少法院的裁判文书开始注重人情、伦理的叙述和法官对案件的道德评价。比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几例民事判决书中出现的“法官后语”,就是很好“情理”展示。在当前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虽然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和风俗人情习惯仍在公民头脑中占据一定位置的情况下,裁判文书以当事人纠纷的是非责任除了阐明法理外,还可以从人情事理、道德伦理和有关学科的科学原理的角度充分说理,也就是通过自由裁量权来适当地融入法官的“情理”,扩大理由阐释的广度和深度,实现法意和人情的融合,法理与情理的并用,从而求得裁判说理的最佳效果。
4、要讲好逻辑思维的哲理。裁判文书的特点决定了裁判文书的说理不同于其它的文体,也可以说是各种文体中逻辑性最强的一种。由于有些道理不是一两句话就可以说得清楚的,需要进行渐进式的推理,不能因为怕当事人不懂,就不讲逻辑,强行裁判。因此,裁判文书应以对案件事实的论证、法律责任的论证、适用法律的论证的逻辑思维形式为载体,严格按照逻辑学的“三段论”推理规则去说理,做到说理时逻辑严谨,论证时论理充分周密,认定时无懈可击,使理由与事实一致,理由与裁判结果一致,从而准确揭示裁判结果与事实和法律依据之间的内在逻辑联系。
(三)从机制上确保裁判文书的高质量,做到改革创新与提高素质并重。
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是实现裁判文书改革创新的基本条件,是确保裁判文书高质量的关键。我们需要一大批有较高语言文字造诣,能准确运用法学原理在文书中透彻论证、判断是非的法官,但是我们的法官队伍现状还远远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针对当前的现状和矛盾,笔者认为应注意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1、强化法官素质和文书质量的提高。司法权的行使,离不开法官这一操作者,而建立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是当前提高裁判文书质量,搞好裁判文书改革和创新的关键。故此,我们一是要强化法官职业化培训工作。通过开展讲座、培训、函授等专题活动,搞好法官业务知识的培训提高工作,为那些中文基础知识较差的法官进行补课,为裁判文书的高质量提供人才储备。二是要搞好裁判文评比活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优秀裁判文评比活动,及时发现一些高质量的裁判文书,并把它汇编成册,供广大法官观摩学习和参考,以提高其写作水平。三是要注重法官人才的引进工作。一方面,不时时机地招聘进已通过全国司法统一考试的人员;另一方面,从法学院校和研究机构中引进高层次的法律专业人员。只有这样,才能从机制上确保裁判文书的高质量,裁判文书的改革创新才能取得实质性的突破。
2、注重裁判文书的创新和探索。在我国已入世,两大法系出现融合的趋势下,我们要注重裁判文书的改革创新的探索工作。即在裁判文书式样的多样性和灵活性上进行有益的探索。要在规范中求变化,在共性中求个性,追求裁判文书不同的说理风格、逻辑风格、叙事风格、语言风格等,以灵活多样的形式和风格,实现裁判文书叙事、分析、说理的最佳组合。与此同时,我们要大胆地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裁判文书中好的规则和裁判理念,并有选择的洋为中用,洋为我用,从而使我国法院的裁判文书真正成为公开展示我国法律制度、法制观念、法律文化的一扇窗口,成为向社会公开展示人民法院司法公正形象的有效载体和进行法制教育的生动教材。
3、建立监督制约责任机制。现阶段,在我国裁判文书整体创新力度还不够,文书质量还不高的情况下,建立裁判文书质量监督机制至关重要。一方面,建立并推行审判长和独任审判法官文书质量负责制。通过改革现行裁判文书行政审核把关模式,将裁判文书制作权和审签权授予审判长和独任审判法官,使法院的裁判权向高素质的法官手中集中,让既有扎实中文基础,又熟悉中外法律和国际规则的法官负责制作裁判文书,并对裁判文书质量负责,从而达到提高法院裁判文书整体质量的目的,增强社会各界对司法的信心。另一方面,强化裁判文书质量的监督机制。在目前法官队伍中文素质参差不齐的情况下,应建立专门裁判文书审阅组,成员由文字功底扎实的各业务庭审判人员组成,专门负责裁判文书的校对和审阅,把好文字质量关,防止不合格的裁判文书流出法院,损害法院裁判的权威和法官公平、、正义的形象。
4、规范裁判文书模式和样式。尽管我国法院先后多次制定出不同时期诉讼裁判文书样式,这为不同时期广大法院法官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公正裁判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随着我国加入WTO,有些文书样式已不适应WTO运行规则的要求,另外,这些样式多是强调格式的规范,对内容、公开性、行文风格等方面则要求的较少,特别是对说理则是几乎没有要求。因此,我们要借裁判文书改革和创新的东风,将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改进裁判文书方面取得的好模式以及宝贵的经验进行归纳、总结和推广。当然,裁判文书的改革和创新毕竟涉及到我国的审判方式、诉讼机制和司法体制等诸多方面,必须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在总结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改革的经验基础上,分门别类,尽快制定新的裁判文书模式和样式,这样,既可以保证审判权行使的统一,又可以在裁判文书融进WTO规则理念后确保高质量的需要。
(作者单位: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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